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,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,合理确定建设规模,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基本功能需要,提高投资效益,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,制定本建设标准。
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,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,是审批、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项目的依据,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、检查的尺度。
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新建工程项目;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。
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建设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,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、经济发展状况,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、现状与发展的关系,做到规模适宜、功能适用、布局合理、流程科学、装备适度、安全卫生、运行经济、节能环保。
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建设,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,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,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。
   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改建、扩建,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,厉行节约,避免浪费。
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建设,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和定额、指标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
第一条 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。国务院在2006年颁发了《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[2006]10号),成立了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,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,相关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性文件。原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基本标准》(卫医发[2006]240号),用以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规范化建设。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国家建设标准,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。有的地方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性质、任务、功能认识不明确,仍沿用医院模式,重视医疗功能,忽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;有的地方不考虑功能和需求,建设规模过大、标准过高,造成资金浪费;也有很多地方提出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基本标准》(卫医发[2006]240号)面积指标较小,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;也有的机构功能和流程设计不合理,场地建筑设施难以符合服务要求。因此,制定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标准》,对科学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,提升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,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第二条 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。本标准是项目决策的统一标准,在技术、经济、管理上起宏观作用,具有很强的政策性、实用性,是审批、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项目的依据,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、检查的尺度。
第三条 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。
第四条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,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,处理好需求与可能、现状与发展的关系,力求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在规模、功能、布局、装备、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。
  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、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,增强科学性,避免盲目性、随意性。
第五条 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站规划建设原则。
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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